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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税收政策--转自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网
  2014-10-15  
 

1.2013年12月31日前,大学生创业举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 2013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大学生创业举办的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6.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从事动漫的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大学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大学生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大学生从事的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9.大学生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取得的稿酬所得,按税法规定予以减征应纳税额的30%。
  10.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从事下列行业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11.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12.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大学生举办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大学生创业举办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6.大学生个人或者创业举办个体工商业户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项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大学生属于海外留学人员且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18.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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